電熱鼓風干燥箱
1.設備用途說明
電熱鼓風干燥箱用于電子艙灌封生產過程中的灌封前模具預熱和灌封后產品熟化。
2.設備總體要求
2.1電熱鼓風干燥箱應具有成熟先進的技術,質量穩定可靠,在兵器、航空、航天等軍工單位有一定的擁有量和使用經驗。
2.2電熱鼓風干燥箱應能滿足軍品級產品的使用,并保證設備運行可靠穩定。
2.3設備運行應安全、環保,并符合環保和安全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環保要求符合ISO14001要求。
2.4相關的輔助配件、易損耗件應一并采購,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行及易損耗零部件的及時更換。
2.5 高溫烘干箱需滿足買方工廠工作環境要求:溫度(15~35)℃、相對濕度≤80%。
2.6 高溫烘干箱不準加裝定位及無線通訊系統,應符合保密相關要求。
2.7高溫烘干箱供電要求:220(1±10%) V、50(1±2% )Hz,單相+保護地線,保護地線接地電阻小于4Ω。
2.8 設備硬件方面應具備聯網管控升級改造的可能。
3. 電熱鼓風干燥箱技術要求
3.1 溫度指標要求
3.1.1 工作溫度范圍:(環境溫度+20)℃~250℃。
3.1.2 溫度≤100℃ 溫度均勻度:≤±2℃;
100℃<溫度≤200℃ 溫度均勻度:≤±4℃;
200℃<溫度≤250℃ 溫度均勻度:≤±6℃。
3.1.3 溫度≤200℃ 溫度波動度:≤±0.6℃;
200℃<溫度≤250℃ 溫度波動度:≤±0.8℃。
3.1.4升溫時間:常溫~+250℃不大于100min。
3.1.5 溫度偏差:≤±2℃(溫度≤80℃)。
3.2 結構指標要求
3.2.1內部有效容積:≥768L;
3.2.2工作室尺寸≥W830mm×H1200mm×D800mm。
3.2.3 結構強度:可調高度位置樣品架不少于2層,試驗箱隔板承重不小于60kg/層(均勻負載)。
3.3控制系統
3.3.1運行方式:定值運轉;
3.3.2 顯示分辨率:溫度0.1℃、時間1min;
3.3.3 具有定時關機功能,設置時間分辨率為1min.
3.4安全防護要求
3.4.1 設備應有漏電保護裝置,控制回路短路保護保險絲;
3.4.2 設備應有溫度保險絲,可設定溫度上限及下限,并具備超溫報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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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熱鼓風干燥箱安裝/調試/驗收/培訓及技術服務
4.1安裝調試
4.1.1 賣方負責在買方現場吊裝、安裝(含拆除)、調試并交付使用,自帶專用工具,安裝、調試及所派人員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4.1.2 買方按賣方提供圖紙及相關功能要求,準備電器接口位置,設備到位后由賣方負責連接。
4.2設備驗收
由賣方提供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計量機構按標準(GB/T 30435-2013電熱干燥箱及電熱鼓風干燥箱)進行設備首次檢定,并出具檢定報告及檢定合格證明。電熱鼓風干燥箱驗收應在買賣雙方授權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所需工具由賣方自行攜帶。具體內容如下:
4.2.1 設備配置驗收
根據技術協議中電熱鼓風干燥箱的配置要求,逐項清點,確保配置齊全;同時檢查隨機文件,應齊套。若清點中發現問題或設備破損,由賣方解決。
(1)電熱鼓風干燥箱到買方現場后進行開箱驗收,開箱清點由雙方根據合同要求對到廠設備清單及包裝箱數量進行清點核對。賣方提供合同設備原產地證書,并保證設備全新未被使用過;設備外觀應完好、無破損。
(2)雙方核對包裝箱內貨物與合同簽訂的一致性,包括設備型號、規格、顏色、電源要求、附(備)件型號數量等。
(3)出現與合同簽訂內容不符或任何損壞,由供方在2周內進行解決,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承擔。
4.2.2 電熱鼓風干燥箱功能、性能指標驗收
(1)電熱鼓風干燥箱開機運行,根據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確認各項功能正常。
(2)對設備各項參數指標逐項進行驗收,必須滿足技術協議規定要求;賣方提供相應技術參數的執行及驗收標準,進行設備驗收。
(3)必要時,賣方可對相應技術參數出具證明。
上述驗收項目逐項驗收合格后,雙方代表簽署最終驗收協議。
4.2.3驗收費用:由賣方承擔
4.3培訓
4.3.1 終驗收結束后,賣方向買方提供2~3人一周在用戶現場的技術培訓,同時負責完成后續生產現場技術支持工作。
4.3.2 賣方應負責對買方人員進行系統的免費技術培訓,內容包括設備原理、現場判別、維護保養及基本故障排除等,重點要對設備安全運行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4.4技術服務及質量保證
4.4.1 在技術協議簽訂后45天內,賣方應提供電熱鼓風干燥箱平面布置圖,明確注意事項;應提供設備主要運行參數(包括設備運行標準電壓和電源入口位置、用電容量、環境溫度等相關動能消耗量)。
4.4.2設備質量保證期從設備最終驗收協議簽署生效之日算起,一年內非操作失誤發生任何故障和損壞,賣方負責免費維修和更換零件、器件等。
4.4.3 設備保修期滿后,賣方維修響應時間仍應同質保期內一致,賣方提供廣泛而優惠的技術支持及備件供應。國內要有強大的維修服務及對用戶的技術服務能力,能在48小時內提供備品備件。
4.4.4 賣方在接到有關故障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做出響應,包括口述指導排除故障等措施;如不能排除故障,賣方人員將在24小時內到現場解決問題。
5.技術資料的交付
賣方應提供完整的設備技術資料一式2份及光盤一份。復印件由賣方在合同簽字生效后30天內寄達買方;全套原版資料隨設備發運。
設備技術資料包括:中文操作手冊、設備維護手冊、安全操作規程、日常維護基準書等。
6.包裝與運輸:
6.1 設備的包裝:采用ISO標準保護措施,適于長途運輸,既要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而且要便于裝卸;賣方負責任何因運輸、保護措施不當而產生的損失。
6.2 每個包裝箱中要有一份詳細的裝箱清單和質量合格證書。
6.3 運費(含保險費)由賣方負責。